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不能整改的,按照应整改人民防空工程面积的造价,责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