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以下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拆除、改造损毁人民防空工程;(二)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爆破、打桩、挖洞等作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