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划分:(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由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由隶属单位和个人负责;(三)(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建立岗位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档案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