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划分: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由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由隶属单位和个人负责;
(三)(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建立岗位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档案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