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