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等各类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