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