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清理影响河道行洪的一切障碍物。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