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沿河责任单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无法查明设障者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沿河责任单位清除。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