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采矿、倾倒垃圾的管理工作,应当组织水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村依法打击非法采砂、采矿、倾倒垃圾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