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清障第十八条有效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