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清障第十五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物等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一)采砂、采石、淘金、取土;(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修建挑坝;(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