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清障第十四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二)修建阻水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四)存放物料和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五)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六)打井、挖窖和葬坟;(七)其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