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方可向河道排放。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