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清障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方可向河道排放。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