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网点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影响社区容貌;(二)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地面硬化,便于运输;(三)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社区环境;(四)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符合消防规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应当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