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并向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建设,实行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