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