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