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价制度,实行用热计量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