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