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第二十四条有效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入网用热;(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三)非因维修擅自启闭供热阀门;(四)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等设施;(五)擅自改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或者供热管线;(六)擅自改变用热性质;(七)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八)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