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