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