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热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住宅物业室内温度保持在18±2℃,保证实行分户计量的住宅物业室内温度可以调控到18±2℃;非住宅物业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