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将其破坏资源的相关证据移交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