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能源主管部门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其现场被破坏、无法测算破坏资源价值的,应当移送同级煤矿安监部门或者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