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市、县(区)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的,应当依法责令煤炭矿山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拆除越层越界开采的设备;(二)在越层越界处本矿界内一侧砌筑永久密闭;(三)毁闭全部越层的井筒。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