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第四章 煤炭资源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煤炭矿山企业应当逐月或者逐季度对工作面和采区回采率进行自检,每年1月底前向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自检结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