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人民政府酒类商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