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酒类商品,是指白酒、啤酒、黄酒、果酒、葡萄酒、配制酒和食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的饮料。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