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酒类商品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