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