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