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同一法律、法规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并且需要明确各自职责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执法责任。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