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二章 执法主体资格第七条有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