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查证控告、举报内容,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