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违法执法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有效责任人自行纠正违法执法行为,执法过错责任轻微并积极减少损失,或者未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阻碍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应当从重处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