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违法执法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执法出现过错的,可以不予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三)因相对人、当事人过错或者不可抗力致使执法过程中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