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后,处理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