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