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

(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超越管辖范围、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履行执法职责等应当作为而不依法作为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