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明行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办事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