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