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