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采取暴力威胁、侮辱等方式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