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