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