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