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