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