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可以组织将文明行为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由成员共同遵守。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