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礼仪。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