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育指导、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